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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坚律师为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方x、任xx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号(2017)浙0624刑初302号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624刑初30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x,男,1978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涉嫌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坚,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xx,男,1973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涉嫌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任xx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任xx及辩护人章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方x、任xx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某小区三期x幢x室购置电脑、刻录机等设备制作、复制淫秽影碟,利用方x注册的账号为“[x]蓝某、z30xx5716”的淘宝店铺,在网上贩卖淫秽影碟,并通过快递将刻录好的淫秽影碟邮寄给买家,从中牟利。其中2017年3月,被告人方x、任xx通过淘宝店铺“[x]蓝某”将制作的淫秽影碟卖给张某、鲁某淫秽影碟共23张,非法获利人民币330元。

  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方x、任xx被新昌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从方x、张某、鲁某处扣押蓝某光碟共计189张,经鉴定,其中172张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x、任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鲁某、张某证言,抓获经过,手机淘宝内容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扣押清单,新昌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书,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任xx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方x、任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x、任xx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方x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方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x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被告人任xx犯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三、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三十元,予以追缴;新昌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电脑主机一台、刻录机二台、淫秽光碟172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x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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