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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坚律师为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何xx、米xx、郑x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开设赌场案  号(2018)浙0624刑初365号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624刑初36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x,男,1986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住杭州市滨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xx,男,1991年x月xx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坚,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查x,男,1986年x月xx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xx,男,1986年x月xx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住浙江省桐庐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陶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成,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2018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梁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职高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租住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米xx,又名xxx,女,1997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瑶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何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xx,男,1990年x月xx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职高文化,职工,户籍地浙江省余姚市。2012年2月22日因赌博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低塘派出所罚款人民币五十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蒋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8〕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查x、刘某、x成、何xx、米xx、卢xx、郑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x、卢xx、查x、何xx、刘某、x成、米xx、郑xx及辩护人潘x、章坚,指定辩护人梁xx、陶xx、梁xx、张x、何xx、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3、4月,被告人金x从郑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机器人软件、微信号,建立微信群,以日期加“私人聊天会所”命名,设置赌博规则,以微信红包尾数赌牌九的方式组织赌博,并按7%的比例抽头盈利。此后金x招揽被告人查x、x成、何xx、卢xx、郑xx等人加入,由金x进行分工,设置专门的财务人员、“托”、发包手等职位,并从金x处领取工资,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组织,被告人金x负责统筹安排、招揽赌客、发放工资、发放赌客福利等;被告人查x担任财务,被告人刘某(被告人查x妻子)协助查x,负责上下分统计和赌资结算;被告人何xx担任发包手,负责发红包、统计赌客流水;被告人卢xx及黄某(另案处理)担任群管理人员,负责建群、发布赌博规则等;被告人郑xx负责招揽赌客。其中,被告人刘某、卢xx、郑xx同时还与被告人x成、米xx(二人系夫妻)共同担任“托”,负责假扮赌客吸引参赌人员。至2018年2月,上述组织通过组织赌博共计获利人民币4000000元。其中,被告人金x个人获利人民币1630000余元,被告人卢xx获利人民币142915元,被告人查x、刘某获利人民币100000余元,被告人何xx获利人民币80000余元,被告人x成、米xx获利人民币36000余元,被告人郑xx获利人民币10562元。

  2018年2月8日,被告人金x、查x、刘某、x成、米xx、何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2月27日、4月18日,被告人卢xx、郑xx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同年2月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金x处扣押了黑色苹果8Plus手机1只、黑色苹果X手机1只、招商银行卡1张、华夏银行卡1张、黑色台式电脑主机1台;从被告人查x处扣押了苹果手机1只、vivo手机1只、黑色苹果手机1只、金色iPad平板电脑1只、金色苹果手机1只;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了银色苹果手机1只;从被告人x成、米xx处扣押了黑色iPad平板电脑1只、手机7只、黑色电脑主机4台;从被告人何xx处扣押了黑色vivo手机2只、苹果平板电脑1只、白色台式机箱1只、紫色苹果手机1只、黑色魅族手机1只;同年2月27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卢xx处扣押了黑色苹果7手机1只。

  案发后,被告人金x已退缴人民币1139800元,卢xx已退缴人民币142915元,刘某、查x已退缴人民币100000元;何xx已退缴人民币80000元,x成、米xx已退缴人民币36000元,郑xx已退缴人民币1056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x、卢xx、查x、何xx、刘某、x成、米xx、郑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刘某、郑校立、王某1、王某2、郑某、黄某、俞某锋、蓝某、吕某等人的证言,抓获、归案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照片,扣押清单,微信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账单、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账单,银行交易明细,移动硬盘、交易记录光盘,余姚市公安局低塘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卢xx、查x、何xx、刘某、x成、米xx、郑xx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通过网络组织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上述八被告人为共同实施上述开设赌场犯罪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金x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系首要分子,是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卢xx、查x、何xx、刘某、x成、米xx、郑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卢xx、郑xx归案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x、查x、何xx、刘某、x成、米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查x、何xx、刘某、x成、米xx、郑xx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金x退缴了大部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何xx、刘某、x成、米xx、郑xx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金x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通过微信联系,用支付宝从郑某处购买了赌博软件的事实,并把郑某的微信号提供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抓捕了郑某,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金x的辩护人提出金x属有立功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提出的金x系坦白、初犯,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退缴了大部分赃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卢xx的辩护人提出的卢xx系自首、从犯、初犯,全部退赃,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查x的辩护人提出的查x系坦白、从犯、初犯,全部退赃,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何xx、x成、刘某、米xx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何xx、x成、刘某、米xx系坦白、从犯、初犯,全部退赃,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郑xx的辩护人提出的郑xx系自首、从犯,没有全程参与,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卢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三、被告人查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何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五、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六、被告人x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七、被告人米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八、被告人郑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缴纳)。

  九、各被告人已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金x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九万零二百元,继续予以追缴。

  十、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金x处扣押的黑色苹果8Plus手机一只、黑色苹果X手机一只;从被告人查x处扣押的vivo手机一只、苹果手机三只、金色iPad平板电脑一只;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的银色苹果手机一只;从被告人x成、米xx处扣押的黑色iPad平板电脑一只、手机二只;从被告人何xx处扣押的紫色苹果手机一只;从被告人卢xx处扣押的黑色苹果7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x仁

  人民陪审员

  王x洋

  人民陪审员

  王x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x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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