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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坚律师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辩护,新昌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杨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交通肇事案  号(2020)浙0624刑初74号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24刑初7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浙江省新昌县,汉族,大学文化,职工,户籍地新昌县,住新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坚,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新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因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xx判处拘役六个月。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章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杨xx驾驶浙D×××××号小型轿车,由新昌县南明街道xx村驶往新昌县七星街道xx村。20时44分许,途经xx线1635Km+500m新昌县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上官xx发生碰撞,造成上官xx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上官xx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杨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杨xx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杨xx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杨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上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光盘,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新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在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可酌情从重处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是初犯,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x仁

  人民陪审员

  石xx

  人民陪审员

  沈x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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