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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解除后是否应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避免其躲避侦办、申述和审判,责令其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保证金,并出具确保书,确保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契合刑事诉讼法规则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议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确保其不阻碍、不躲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必定数额的现金。

  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议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由犯罪嫌疑人或许其家族、法定代理人或许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保证金。”对保证金的去留,我国法令是这样规则的,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有关法令规则的,没收保证金。

  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办的,履行机关应暂扣其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背有关规则,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且现在已免除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告诉银行如数交还保证金。能够明正言顺地向公安机关索要,如拒不交还,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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